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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省长沙市万家丽北路毛塘铺028县道

湖南省殡仪馆建设管理办法


第一条 为加强殡仪馆设施建设和管理,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<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>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3〕23号)、民政部等9部委《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》(民发[2016]21)号)精神,根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湖南省实施<殡葬管理条例>办法》、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<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湘

       第一条  为加强殡仪馆设施建设和管理,贯彻落实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<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>的通知》(中办发〔2013〕23号)、民政部等9部委《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》(民发[2016]21)号)精神,根据国务院《殡葬管理条例》、《湖南省实施<殡葬管理条例>办法》、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<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湘办发[2014]26号)和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<湖南省2015-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>的通知》(湘政办发〔2014〕115号)等相关规定,结合我省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
       第二条  本行政区域内殡仪馆新建、改扩建和管理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。
 
       第三条  本办法所称殡仪馆,是指提供遗体处置、火化、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或全部殡仪服务的场所。
 
       第四条  殡仪馆设施建设由县级和设区的市(州)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建设规划,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,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。
 
       第五条  殡仪馆设施建设坚持科学规划、因地制宜原则,坚持和谐统一、 环保生态原则,坚持可持续发展、公益便民的原则。
 
       第六条  建设殡仪馆,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(州)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,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;发改、建设(规划)、国土资源、林业、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;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,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。
 
       第七条  殡仪馆的建设要根据人口、地域、交通等因素,科学规划设计,做到合理布局、设施齐全、功能配套、景观和谐,具体建设规模参照《殡仪馆建设标准》(建标181-2017)。
 
       第八条  殡仪馆设施由房屋建筑、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。殡仪馆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、殡仪用房、火化用房、骨灰存放用房、办公和辅助用房等。殡仪馆建筑设备包括专用焚烧、尾气处理、供电、给排水、通风、安保、通讯、空调、网络及消防设备等。殡仪馆场地包括集散广场、绿地、道路及停车场等。
 
       第九条  殡仪馆的总平面布局要符合接洽服务、入殓服务、守灵服务、告别服务、火化服务、安葬服务、纪念服务的服务流程。功能分区宜包括:业务区、遗体处理区、悼念区、火化区、骨灰寄存区、祭扫区、集散广场区、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。
 
       第十条  殡仪馆建筑设计应符合《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》(JGJ124-99)要求。建筑风格宜选取当地的建筑元素,做到规划合理,和谐统一;风景名胜旅游区宜根据本地建设(规划)局、旅游局的建筑风格要求进行设计。
 
       第十一条  建设殡仪馆应具备的条件:(一)符合殡葬事业发展的规划;(二)符合发改、建设(规划)、国土资源、林业、环保等有关方面的要求;(三)具有建设所需的资金;(四)有从事殡仪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人员。
 
       项目建设应遵守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要求。
 
       第十二条  殡仪馆设施建成后,由建设单位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,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。
 
       第十三条  殡仪馆属独立法人单位,应建立健全单位管理制度,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。
 
       第十四条  殡仪馆的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并向社会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 
       第十五条  殡仪馆应当公开服务项目、服务内容、服务流程、收费标准、服务承诺、服务监督方式,开展便民惠民服务,加强殡仪职工教育培训,为丧属提供文明、诚信、阳光、优质服务。
 
       第十六条  殡仪馆应加强机构安全管理,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,建立消防、卫生防疫、值班巡查、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,制定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,引导文明低碳祭扫,确保机构运营安全。
 
       第十七条 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殡仪馆的监督管理。
 
       第十八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 
-------转载自中国殡葬协会官网